滁州市重点处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08-0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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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重点处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18日、201731日和20193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2.《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管道路年度维修计划、维护措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设施、排水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管范围内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政中心
    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7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626日和201082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3.《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管道路年度维修计划、维护措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设施、排水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管范围内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政中心
    3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2.《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和景观灯饰、夜景亮化工作;负责城区内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照明、亮化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内临时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管理的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破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照明中心
    4 城市绿化养护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日和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城市园林景观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养护和园林景观管养;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滁州市绿色图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城市园林景观管理范围内的砍伐树木、移植、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园林中心
    5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2.《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城市园林景观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养护和园林景观管养;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滁州市绿色图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城市园林景观管理范围内的砍伐树木、移植、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园林中心
    6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日和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2.《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城市园林景观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养护和园林景观管养;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滁州市绿色图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城市园林景观管理范围内的砍伐树木、移植、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园林中心
    7 城区防汛排涝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管道路年度维修计划、维护措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设施、排水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管范围内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政中心
    8 泵站、节制闸养护、维修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管道路年度维修计划、维护措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设施、排水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管范围内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政中心
    9 城区主干道雨水及雨污合流制管道清淤疏浚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管道路年度维修计划、维护措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设施、排水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管范围内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政中心
    10 城市雨水检查井盖、井篦养护、维修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滁办字〔201958 号)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管道路年度维修计划、维护措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设施、排水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管范围内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政中心
    11 重点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综合计划科
    12 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度信息发布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滁政办秘〔2016〕88号》第四条 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办公室、工程建设一科、二科、三科
    13 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22〕1号)第(十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22〕1号)第(十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工程建设一科、二科、三科
    14 协调施工环境服务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综合协调科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杆管线迁改协调工作;组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市重点工程建管处综合协调科、工程建设一科、二科、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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