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处编制了《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我处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上查阅《指南》,本处办公室(具体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或是到市档案馆(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查阅。
负责我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为: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办公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联系电话:0550-3022416
传真号码:0550-3022416
电子邮件:xgj3022416@163.com
邮政编码:239001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处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处编制的《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上查阅,也可以到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具体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或是到市档案馆(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1、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网址:http://sgc.chuzhou.gov.cn/index.html。
2、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官方微博;
3、本处受理点:滁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0-3022416。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处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申请获取。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办公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0-3022416;传真号码:0550-3022416;电子邮件xgj3022416@163.com;邮政编码:239001。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注意事项
1、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市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