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审核
简易版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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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滁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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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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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50-383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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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50-3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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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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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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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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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503044310)
预约网址(https://chu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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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详情版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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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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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审核 |
基本编码 | 000512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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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100003204885U300051200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003204885U300051200100008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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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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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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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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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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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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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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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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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滁州市司法局 |
所属区划 | 滁州市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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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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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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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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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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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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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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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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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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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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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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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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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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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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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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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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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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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chuz.ahzwfw.gov.cn/) 预约电话(0550304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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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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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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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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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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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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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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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法律援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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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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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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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50-3808281 |
咨询方式 | 0550-3837083 |
年审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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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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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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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A4大小,字迹清晰,内容属实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A4大小,字迹清晰,内容属实。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A4大小,字迹清晰,内容属实。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与援助事项关联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向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是否批准法律援助的决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告知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根据决定办结办件。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是否批准法律援助的决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告知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根据决定办结办件。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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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3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高仲芳 |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根据法律援助受理标准,申请人向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 无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殷俊 |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法律援助呈批表》“审查意见”栏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叶红红 | 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是否批准法律援助的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并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及时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办结办件。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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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我国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
法律援助包括哪些形式?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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