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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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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实施主体
中共滁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受理条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岗位时,对归侨、侨眷职工应予照顾。对已失去工作岗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50-3041886
监督电话
0550-3049107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安徽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中心北楼426室/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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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基本编码
3420994340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编码
11341100003205626L3342099434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编码
11341100003205626L3342099434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到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办理地点
安徽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中心北楼426室/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所属部门
中共滁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所属区划
滁州市
实施主体
中共滁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50-3049107
咨询方式
0550-3041886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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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岗位时,对归侨、侨眷职工应予照顾。对已失去工作岗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海外亲属有效证件需原件,复印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原件)。 示例样表 查看
困难归侨侨眷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流程图

1、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
2、办理人员审核材料;
3、材料符合申办条件,报领导审批;
4、办理身份证明;
5、送达申办人。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中共滁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侨务工作人员 侨务工作科 负责侨务工作
承办 1个工作日 中共滁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侨务工作人员 侨务工作科 负责侨务工作
办结 0.5个工作日 中共滁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侨务工作人员 侨务工作科 负责侨务工作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符合困难归侨侨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就业扶持方式 1、安排就业培训;2、协调就业安置;3、根据实际协调扶贫资金扶持等。
培训技术类别 各种技术操作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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