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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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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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保证材料真实有效。1、网上申请收取电子件 2、线下窗口收取纸质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保证材料真实有效。1、网上申请收取电子件 2、线下窗口收取纸质件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基本信息、实习表现情况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时间。1、网上申请收取电子件 2、线下窗口收取纸质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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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安徽政务服务网或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 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局;3.办结:市司法局作出该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决定是否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局;3.办结:市司法局作出该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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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汪巍 | 律师工作科 | 负责受理材料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陶杰 | 律师工作科 |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夏四根 | 律师工作科 | 办结证件,准予颁发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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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4次
累计评价
-
4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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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条件是什么?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有哪些要求?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