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变更登记(船舶共有)
简易版
事项名称 |
船舶变更登记(船舶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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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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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2.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文书;
3.涉及抵押或者租赁的,还需要提供抵押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被告知证明文书;
4.发生登记或者登记变更行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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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50-321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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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50-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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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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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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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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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详情版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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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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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舶变更登记(船舶共有) |
基本编码 | 00071801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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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100003207867M300071801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003207867M300071801300003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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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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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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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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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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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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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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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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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所属区划 | 滁州市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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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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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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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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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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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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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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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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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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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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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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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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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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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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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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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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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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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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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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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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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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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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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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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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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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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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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申请人本人签收,并寄回签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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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50-12328 |
咨询方式 | 0550-3215640 |
年审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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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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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2.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文书;
3.涉及抵押或者租赁的,还需要提供抵押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被告知证明文书;
4.发生登记或者登记变更行为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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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船舶登记申请书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申请人可以使用船舶登记机关印制的纸质申请书,也可以使用与标准格式相同的电子申请书打印版。 (二)纸质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共有情况变更的书面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办理流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网-滁州市-交通运输局线上按要求提交申请,或者线下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2、审查:后台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按规定程序送达。
2、审查:后台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按规定程序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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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朱宝奎/钟文全/王馨乐/樊莉莉/吕万香/陈竹/陈洁/高政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1、申请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权限。 2、接收并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文书填写完整性等形式审查; 3、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 4、受理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时限要求移送相关承办人员或部门; 5、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6、负责行政审批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7、建立行政审批受理工作台账。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朱宝奎/钟文全/王馨乐/樊莉莉/吕万香/陈竹/陈洁/高政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1、 负责严格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申请内容与所附材料的一致性。 3、 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初审人员录入信息的是否正确。 5、 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朱宝奎/钟文全/王馨乐/樊莉莉/吕万香/陈竹/陈洁/高政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1、按照流程领取空白证书,录入相关数据制作证书。 2、负责核对证书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3、当场递交或者送达证书。 4、负责做好发证台账记录。 5、负责完成办件档案初步整理。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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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登记? |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
船舶共有情况登记,需要共有人全部到场吗? | 不需要。 |
共有船舶有抵押登记的,需要告知抵押权人吗? | 需要。 |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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