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市级初审)
简易版
详情版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市级初审) |
基本编码 | 0001120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编码 | 11341100003204885U3000112007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003204885U300011200700001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说明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理地点 |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司法局 |
所属区划 | 滁州市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03116003) 预约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律师执业证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0-3025291 |
咨询方式 | 0550-3116003 |
年审年检 | 4月-5月,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审。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展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律师执业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2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无故意犯罪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实习考核合格证书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专职执业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该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告知承诺书替代。 | 示例样表 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引 | 查看 |
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容缺后补 | 不符合要求的照片将不予受理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流程图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或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3.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办结后由窗口转报省司法厅窗口。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夏四根 | 律师工作科 |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或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无 |
审查 | 6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夏四根 | 律师工作科 | 律师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无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夏四根 | 律师工作科 |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办结后由窗口转报省司法厅窗口。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
申请内地执业向什么部门申请? | 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2013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代表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 (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是否需要年审? | 每年4月-5月,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审。 |
办事评价
满意度: 0% %, 评分0分
-
0次
累计评价
-
0次
非常满意
占比 0% -
0次
满意
占比 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