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线经营许可
简易版
事项名称 |
班线经营许可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
受理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O7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50-3215642
|
监督电话 |
0550-12328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详情版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名称 | 班线经营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编码 | 11341100003207867M300011800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003207867M300011800300008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所属区划 | 滁州市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0-12328 |
咨询方式 | 0550-3215642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展开
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O7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无 | 查看 |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无 | 查看 |
办理流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网-滁州市-交通运输局线上按要求提交申请,或者线下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2、审查:后台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提交的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
4、办结:按规定程序送达决定文书,并完成许可的文书归档整理工作。
2、审查:后台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提交的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
4、办结:按规定程序送达决定文书,并完成许可的文书归档整理工作。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胡琪/张春林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胡琪/张春林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 无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胡琪/张春林/黄永忠/曹元连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根据提交的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 胡琪/张春林 |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
申请中自然人签名用私章或者签名章代替行不行? | 自然人签名必须由本人使用黑色签字笔签署,签名章或私章不能代替签名。 |
单位公章暂时盖不了,使用复印、扫描、打印的公章及电子章代替单位盖章行不行? | 单位盖章应当使用原件章,不得使用复印、扫描、打印的公章及电子章。 |
使用蓝色、蓝黑色、红色签字笔、圆珠笔、铅笔填写表格和签名行不行? | 填写表格及签名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 |
办事评价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
4次
累计评价
-
4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