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简易版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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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滁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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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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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50-3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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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50-302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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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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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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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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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50-3116003)
预约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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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时间段 |
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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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详情版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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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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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本编码 | 00011201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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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100003204885U3000112015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003204885U300011201500002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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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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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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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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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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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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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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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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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滁州市司法局 |
所属区划 | 滁州市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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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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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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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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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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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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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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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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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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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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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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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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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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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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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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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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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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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0-3116003) 预约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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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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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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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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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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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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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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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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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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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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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50-3025291 |
咨询方式 | 0550-3116003 |
年审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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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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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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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2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执业申请表,要填写规范,申请人简历栏,要详细填写执业经历,不可有时间上的断档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学历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实习鉴定意见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 无 | 查看 |
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容缺后补 | 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2张 | 无 | 查看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该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告知承诺书替代。 | 无 | 查看 |
同意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明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保证材料真实有效。1、网上申请收取电子件 2、线下窗口收取纸质件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流程图
1.受理: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安徽政务服务网或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 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局;3.制证:相应电子证照入库。4.办结:市司法局作出该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
决定是否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局;3.制证:相应电子证照入库。4.办结:市司法局作出该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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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汪巍 | 律师工作科 | 负责受理材料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陶杰 | 律师工作科 |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无 |
制证 | 0.05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夏四根 | 律师工作科 | 制证工作 | 无 |
办结 | 0.15个工作日 | 滁州市司法局 | 夏四根 | 律师工作科 | 办结证件,准予颁发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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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代理什么类型的案件? | 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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