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4-03-14 15:23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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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师权益,明确教师职责,统筹教师资源,规范师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师资,由通过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和选评,取得相应资格并实际承担或参与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全省创业培训教师的招募、培训、选评、选聘、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规范监管、提升绩效,统筹使用、资源共享,保障权益、激发活力。

第五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全省创业培训师资的培训和选评,监督、指导各地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创业培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工作。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的要求,承担本机构创业培训师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师资培训

第七条 凡热爱创业培训事业、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

(一)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2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

第八条 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公开招募师资培养对象,并依照《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附件1)的要求进行面试,择优确定参加师资培训的推荐人选,填写《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2),于每年1月底报送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第九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对各市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分期、分类、分级别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师资培训分为基础班和提高班两类。基础班为期10天,提高班为期5至7天。每个师资培训班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一条 师资培训结束前,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全体学员参加试讲、笔试等考核。通过考核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应在规定时间内承担相应的创业培训工作。未通过考核的学员,可以再次申请参加师资培训。

培训合格学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跟班观摩学习或培训教学任务的,应重新参加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师的师资培训工作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我省参加人选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推荐,具体程序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执行。

第三章 资格选评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师资资格分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三个类别,各类别设助理、讲师和培训师三个级别。

创业意识培训不单独设立师资类别,讲师、培训师均可从事创业意识培训教学工作。

助理不能独立承担授课任务,须在讲师或培训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助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基础班学习并考核合格。

(二)师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有2次以上全程跟班观摩教学经历。

第十五条 申报讲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提高班学习并考核合格。

(二)师资培训合格后1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三)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四)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 申报培训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选评为讲师后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经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推荐,参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培训师培训班后1年内,至少参与过3期师资培训班教学工作,且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四)协助省、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师资选评的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常住地的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选评审核表》(附件3),并根据申报条件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创业经历、参与培训教学等有关证明材料(附件4)原件。

(二)初审。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复审。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对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讲师级别的人员,须组织理论考试和试讲考核。试讲评分依据《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示范课(试讲)评估表》(附件5)。

(四)公示。经复审合格的人员,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在安徽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选评结果的人员,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行文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师资培训合格、已从事培训教学工作但未参加资格选评的人员,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分批次组织资格选评,具体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未通过资格选评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建立全省创业培训师资数据库,将通过师资选评的教师录入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以便创业培训机构选聘使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教师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创业培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积极宣传扶持创业政策,严格遵循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教学和后续服务任务。

(三)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四)严格管理并热情服务学员,尊重学员人格,努力促进学员实际创业能力的提高。

(五)接受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服从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 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还应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规定,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编写教案,并及时提交创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创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布置教学场所和提供相应教学条件。

(三)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推进教学进度,完成规定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更教学方案。

(四)管理课堂纪律,掌握学生出勤情况,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五)接受学员咨询,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

(六)根据教学质量反馈结果,适时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培训效果和学员满意度。

(七)负责指导助理做好教学辅助工作。

(八)对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指导,并做好跟踪服务记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师资日常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师资培训、选评、选聘、教学和提供创业服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适时组织开展教学研讨、示范教学、教学评议和创业服务等活动,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后续服务能力。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性创业培训教学研讨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教学质量反馈、电话回访、监督检查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师资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不定期组织检查暗访,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机构选聘教师时,应当优先考虑本地师资。师资选聘确有困难的,承办培训机构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请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地师资无法满足培训教学需求时,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应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调配师资。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在与有关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和教师本人协调后,下达《创业培训师资派遣任务书》(附件6)。

第二十七条 受派遣教师在异地教学期间由承办培训机构及其所属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异地教学期满,承办培训机构及其所属市及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及时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7)签署意见,并反馈至教师所在地的创业培训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同意,创业培训教师不得擅自跨市从事培训教学活动。

第六章 课酬补贴

第二十九条 创业培训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教学任务后,创业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创业培训实行浮动课酬制。授课教师每班次的基准课酬为:创业意识培训500元,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3000元,改善企业培训4500元。

承办培训机构可依据各地工资水平、师资级别和授课质量,在基准课酬上下20%左右确定具体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 助理的劳动报酬应与承担教学辅助工作量挂钩,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每班次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创业培训教师异地教学或市内教学距离较远的,培训机构除按规定向其支付课酬外,还应适当给予误餐、交通或住宿补贴,具体数额可按差旅费报销有关标准确定。

第七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创业培训教师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考核主要依据是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记录。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期间,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牵头成立年度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工作组成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教师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自我总结。创业培训教师本人填写《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年度考核表》(附件8),报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

(二)评议。年度考核工作组成员查阅教师个人总结和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建立的师资日常管理记录,对考核对象集中进行评议。

(三)确定考核等次。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考核工作组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9)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师资的15%。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师资选聘、调配以及确定具体课酬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创业培训教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一)教学能力突出,教学业务量饱满,教学评估总满意度位于本地前列。

(二)后续服务工作成绩显著,指导2名以上学员实现成功创业(须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三)积极参加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的创业项目征集活动,推荐的创业项目3个以上被采用。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业培训教师视情适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八条 创业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师资职责,严重违反师资职业道德或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经提醒拒不改正。

(二)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三)因个人原因1年内未满2次全程培训教学或未参加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的任何创业服务活动。

(四)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低下,教学评估总满意度位于本地末位。

(五)不服从省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的调配和派遣,年度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

有第(一)、(二)、(五)款规定情形的,由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后,取消其创业培训教师资格。

有第(三)、(四)款规定情形的,由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中止其创业培训教师资格,须重新通过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试讲考核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需及时反馈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得知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复核,并于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创业培训工作承办资格。

第四十一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指省辖地级市、省直管县。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

2.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

3.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资格选评审核表

4.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

5.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示范课(试讲)评估表

6.创业培训师资派遣任务书

7.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8.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年度考核表

9.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年度考核汇总表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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