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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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6月25日发布的《滁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电梯费运行费,和二次供水是明确可以单独收费的,但公共照明文件中并未提及,此项费用是否已包含在收费标准里,能否单独收取?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2022-06-0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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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目前,滁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电梯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运行电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支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收取。除电梯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外,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电子门禁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费已计入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上述情况已电话向您反馈,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单位: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回复时间:2022-06-0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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