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环分局的行政处罚权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 2022-08-22 15:25
信件内容
县生环分局的行政处罚权是市局授权委托的吗?若是,县生环分局的行政处罚权能不能再委托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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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2-08-25 17:26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滁州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滁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目前,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县级执法队伍在整合相关部门执法职责和执法人员后,随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市级,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未明确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处罚问题。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委托其他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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