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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应该如何处理?平台回复即可,无需电话回复。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2022-12-1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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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关心,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具体事宜可咨询滁州市公管局监督科0550-380165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单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2-12-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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