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收费标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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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文件精神,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1-10千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在向终端用户不满1千伏(非峰谷分时电表)转供电时,需按照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 例:供电主体2023年3月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电费发票显示平均每度电0.8元/度。国网公布的2023年3月份1-10千伏和不满1千伏的输配电价价差为0.015元/度。此时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是否应为:0.8+0.015=0.815元/度? 1.请问以上举的例子可对。 2.如果以上计算方法无误,终端用户实际缴纳的金额高于0.815元/度,应该怎么解决。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2023-03-27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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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 [2021]425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文件精神:“1、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2、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3、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根据文件精神,如果执行峰谷分时平均用电价格0.8元,则转供电收费应当为0.815元,如果高于此价格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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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回复时间:2023-03-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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