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的薪资情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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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5〕15号) 第二十条有关内容“自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各地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合理确定,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由各地级市组织实施。”同时根据2023年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有关内容“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但时至6月,工资并没有发生改变,仍为调整前的水平,又因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资调整由各地级市组织实施,故对此问题进行咨询,望答复。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2023-07-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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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经于省厅沟通请示,目前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与最低工资标准不挂钩。根据滁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滁人社发〔2022〕81号)规定,全市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由每年45000元/人调整为每年48000元/人,本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单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3-07-1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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