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皮石斛叶初加工成粉状,是否可用于普通液体饮料加工?
留言类型 | 咨询 | 留言时间 | 2023-07-21 14: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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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对于铁皮石斛叶,国家卫健委曾经做出了终止审查的结论,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的规定,按照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福建、浙江、广西及福建等地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标准。对于安徽省,或者对于滁州市,请问这种原料是否能够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预包装食品或液体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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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答复时间 | 2023-07-24 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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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网友来信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按照职能指定食品生产监管科办理。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15:50与网友电话沟通,并告知其在安徽省内铁皮石斛叶不能用于普通液体饮料加工。 对于铁皮石斛叶,国家卫健委曾经做出了终止审查的结论,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安徽省卫生行政部门并未制定并公布过铁皮石斛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故在安徽省内铁皮石斛叶不能用于普通液体饮料加工。 同时告知网友经办人的联系方式(0550-3073806),如还有其他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食品生产监管科。 经办人:食品生产监管科 张超 联系电话:0550-3073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