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普通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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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滁州市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相关规定,并发布滁州市最新《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2024-01-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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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市本级空置房政策:业主(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缴纳50%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非我局文件,建议向发改委反映处理。
经办人:物业科 姚继超;联系方式:306907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单位: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4-01-10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