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有关法律法规等均未规定商务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许可证”发放审批等事项。
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 3037331
2018年2月13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单位:滁州市商务局
回复时间:2018-02-13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