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鉴于目前黄芪仅是9种试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药食同源物质)名单之一,尚未正式列入清单内,建议其暂不将黄芪加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待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其可以加入食品经营后,再按规定执行。当事人对此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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