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哪些情形的出版物?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3-11-21 15:43来源:滁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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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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