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付的政策文件?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3-11-21 15:05来源:滁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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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共出台过两次规定,第一次是2020年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建房[2020]5号),文件第四条为“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计算时间从2020年1月24日起〔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020年2月25日止),适用合同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因疫情造成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期间不承担违约责任,顺延期限为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第二次是2022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推动滁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第(17)条为“延缓交房期限。受疫情影响,在中心城区开发建设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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