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货车电子通行码(证)申领规定(试行)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1-11-25 09:37来源: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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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货车电子通行码(证)核发和管理流程,有效推进我市货运限行政策落实、保障城市物流运输、货车通行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调整优化城区车辆禁限行区域管理的通知》(滁公交管〔2021〕2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道路通行码(证)管理主要是针对货运车辆进入限行区域实行的通行管理制度,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货车禁限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确需在限行时间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运车辆办理通行码(证)。

第三条  通行码(证)审批及核发单位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滁州市货运车辆通行码(证)的统筹开展工作。各县(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支队下设各直属交警大队负责本单位辖区内货运车辆通行码(证)的办理及核发工作;跨多个单位辖区的线路货运车辆通行码(证)申请,由目的地大队负责审核。跨区域申请的企业所属货运车辆通行码(证),由企业所在辖区大队负责审核。

第四条  通行码(证)核发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严格禁限行区域管理,加强高峰期管控,保障城市道路通行效率。从严审核通行线路,原则上避开党政机关和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及影响交通安全或交通拥堵的道路。

(二)基本保障原则。对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生产生活需求的运输车辆,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做好道路通行服务保障,允许平峰期申领货运车辆通行码(证)通行。

(三)便民利民原则。简化禁限行规定,明确申领流程,从快审批申请事项,服务保障民生。

第五条  通行码(证)发放的范围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禁限行区域的工程救险车、工程运输车、民生运输车、配送货车、企业生产保障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货运车辆。

工程救险车是指电力、通讯、燃气、供排水应急抢修车辆。

工程运输车是指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料车等运输车辆。

民生运输车是指环卫、绿化养护、路灯维修等市政设施及邮政、快递运输车辆。

配送货车是指为企业、市场、仓储基地等提供配送服务的各类运输车辆。

企业生产保障货车是指服务保障企业生产的各类运输车辆。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是指运输石油化工、炸药、鞭炮等危险品的专用车辆。

第一章  通行码(证)的种类及申办

第六条  通行码(证)种类

(一)工程救险车电子通行码(证),可提前7-30天办理,【区域申请】;

(二)工程运输车电子通行码(证),可提前1-7天办理,【线路申请】;

(三)民生运输车电子通行码(证),可提前7-30天办理,【区域申请】;

(四)配送货车电子通行码(证),可提前1-7天办理,【线路申请】;

(五)企业生产保障货车电子通行码(证),可提前7-30天办理,【线路申请】;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电子通行码(证),可提前7-30天办理,【线路申请】。

第七条  通行码(证)的有效期

(一)中长期。有效期15天至1年,主要针对工程救险车电子通行码(证)【15天至1年】、民生运输车电子通行码(证)【15天至180天】、企业生产保障货车电子通行码(证)【15天至180天】、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电子通行码(证)【15天至180天】。

(二)短期。有效期3至15天,主要针对工程运输车电子通行码(证)。

(三)临时。有效期1至3天,主要针对配送货车电子通行码(证)。

第八条  申办通行码(证)的条件

(一)申办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在有效年度检验期内。

(二)申办车辆确需在滁州市载货汽车限行区域、限行时间通行,在非限行区域及时段通行可以满足运输需求的,不予办理通行码(证)。

(三)配送货车违法未处理大于2次不得申领;工程救险车、民生运输车、企业生产保障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法未处理大于1次不得申领;工程运输车违法未处理大于0次不得申领。

(四)申办车辆没有其他不准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通行码(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个人、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通过交警大队通行码(证)办理窗口或“交管12123”APP、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通行码(证)申请,并按照具体要求上传申请材料,选择通行区域或线路。

(二)交警大队经办部门对申请人窗口或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办证(码)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并退回其办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办证(码)条件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次数达到上限等情况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完善后办理。对符合办证许可条件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配送货车电子通行码)至3个工作日(工程运输车电子通行码、工程救险车电子通行码、民生运输车电子通行码、企业生产保障货车电子通行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电子通行码)内审核完毕并通过办证窗口或“交管12123”APP核发通行码(证)。

通行码(证)换办流程:

(一)通行码(证)到期前7日(配送货车电子通行码、工程运输车电子通行码)-30日(工程救险车电子通行码、民生运输车电子通行码、企业生产保障货车电子通行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电子通行码)内通过窗口或交管1213APP申请延期通行码(证),原则上通行码(证)延期不允许改变车辆、通行路线、通行时间等已审批的内容,如需更改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二)交管部门在收到延期申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通行码(证)的延期。

第十条  通行码(证)申办材料

(一)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

(四)运输合同或施工合同;

(五)车辆彩色照片(前后45°方向各1张)。

第二章  通行码(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货车通行码(证)的办理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优化城区车辆禁限行区域管理的通知》(滁公交管〔2021〕296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拥堵、交通秩序、环境保护、民生保障、恶劣天气、大型活动及临时性交通管制等因素,实行通行码(证)的总量控制及临时性调整措施。

因重点工作、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办理货运车辆通行码(证)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办理货运车辆通行码(证)。

第十二条  通行码(证)日常监管

(一)通行码(证)应当随车携带,便于交警路面查验,车辆驾驶人应配合交警查验,准许持证车辆在规定时间和线路、区域范围内行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路面交警的管理与指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通行码(证)办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使用伪造、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的通行码(证),或企业将通行证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给其他企业的;3.发生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4.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因企业变故、车辆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自行终止通行码(证),不得继续以办理的相关通行码(证)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办理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已办理通行码(证)的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及通行证使用规定培训,规范运输企业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定期梳理高违法、高事故的“黑名单”企业,清理交通违法突出的驾驶人。

第十三条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本规定的解释说明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上级机关要求及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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