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知

滁公治安〔2023〕7号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3-07-18 09:01来源: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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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滁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DB34/T3695-2020)规定,滁州市公安局会同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滁州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7日

滁州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弹药类 (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

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

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仿真枪等。

4.弹药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

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3.其他

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其他器具

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易燃气体

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 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7.其他

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如:氯化物、砒霜、沙林、毒鼠强、毒鼠硅、甘氟、氟乙疏胺、氟乙酸钠、剧毒农药等剧毒物质。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 (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包括: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活禽、家畜、活体宠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其他可能妨碍运营的活体动物;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类,包括:

1.电池

累计不得超过2个,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 100Wh(瓦特小时)。

2.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1)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 (含)以下的,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含)以下的,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2)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上的,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3.斧头、锤子、钢(铁)、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

(1)单品长25厘米(含)以下的,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2)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4.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

(1)单品长50厘米(含)以下,直径6厘米(含)以下的,累计不得超过3根(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2)单品长50厘米以上,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5.超长超大物品

长度不得超过1.6米,体积不得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

(二)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类,包括:

1.白酒 (50度以上)

累计不得超过2公斤(含),应当保持包装完好。

2.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

单品不得超过 700 毫升(含),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 1公斤(含)。物品带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禁止携带。

3.花露水、香水、洗甲水

单品不得超过 500 毫升(含),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 1公斤(含)。物品带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禁止携带。

4.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单品不得超过 700 毫升(含),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 1公斤 (含)。物品带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禁止携带。

5.打火机

累计不得超过5支(含),应当保持包装完好。

6.安全火柴

累计不得超过20盒(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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