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夯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法治基础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2-05-11 10:50来源:滁州在线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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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解读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在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等方面作了修改。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为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方面作了规定。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每年5月的第二周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此外,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推动职教与普教融通。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作了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在推动职普融通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在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方面,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针对职业教育招生,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针对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规定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三是让企业深度参与职教。职业教育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还制定了多种优惠激励措施。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邓传淮司长指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

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面临新形势,法律很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教育部自2018年启动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在各部门、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下,2020年形成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报请审议。立法机关对职业教育法修订高度重视,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并根据调研、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0000多字,内容大为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体现在十个关键词: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体系贯通、企业主体、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并修、保障机制。

教育部就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答记者问

2月23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情况。

南方都市报记者:近期在地方“两会”上有一些代表和委员建议取消中考后的“普职分流”,引发了很多关注。现阶段要如何理解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和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我从两个方面回答。一是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分流的必要性,还有下一步我们怎么保持大体相当。

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应该说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做法和共同趋势,也是我国“十四五”时期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的重任。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既可以满足不同禀赋和潜能学生的学习需要,又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成长成才空间和通道。同时,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在扩大就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所以坚持普职分流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高质量、普及化的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所以我们将积极推动各地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健全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等因素。一方面,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用型人才发展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另一方面,最根本的还是要把中职教育自身办好,提升自身的质量,在普职融通上下功夫。要提升中职办学条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畅通升学渠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要优化办学定位,中等职业教育要按照升学与就业并重的办学定位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普、融通等多种发展路径。

山东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邓云锋: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职业教育“基础教育”。与普通高中一样,中等职业教育也能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广阔空间和通道。可以说,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一是从社会需求来看,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做支撑。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现在制造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我们的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同时我们的服务业也面临着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实践证明,职业教育是推动产业升级、区域发展的重要力量。这都需要我们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大规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型社会,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从人才成长规律来看,每个孩子都有各自不同的禀赋、兴趣,这是人才成长的规律,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这些年来山东着力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发展特色化专业,优化“双师型”队伍,中职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学校的美誉度不断提升,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孩子开始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自己成长的路径。山东省在2012年就进行“职教高考”制度的探索,学生不但就业有优势,升学还有渠道,有力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去年全省中考有2.95万人达到了普高线,没有选择上普通高中,而是选择职业学校,还有1.7万名学生在普高学习,然后转到了中职来学习。这都是有力的证明。

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相关情况。

新京报记者:新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请问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我们也注意到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关于“普职分流”,在今年2月份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我们已经作出了明确回复。这次的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我们把握,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优化办学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要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

总的来说,国家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高自身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的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努力让每一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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