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2〕32号

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uzhou.gov.cn2022-09-06 16:09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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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2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及《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2022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7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7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17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2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20元、97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7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70元、710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35%20%,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作调整。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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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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