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2022年购房契税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南谯区、琅琊区住建交通局、财政局、税务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滁州市2022年购房契税补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滁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5日
滁州市2022年购房契税补助操作细则
根据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建房〔2022〕36号 )精神,为便于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人申请办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网签备案的购房户。其中,中新苏滁高新区购房户优先适用《中新苏滁高新区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苏滁管发〔2022〕40号),由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政策执行。
二、补助标准
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
三、受理申请
(一)受理范围
在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的在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审核。中新苏滁高新区购房的结合《中新苏滁高新区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实施办法》在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窗口受理、审核。
(二)申请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的提供:滁州市本级 2022 年购房契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滁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与申请人(单位)一致的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滁州市本级 2022 年购房契税补助申请表、滁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与本人(单位)一致的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人未成年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后代为申请办理。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原则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四、申请流程
购房契税补助受理发放工作采取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申请流程如下:
步骤一:提交申请:购房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住建局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窗口)受理,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盖章确认(附件1);
步骤二:税务核验。受理确认后,市住建窗口负责对申请契税补助的完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内部流转审核盖章确认;
步骤三:补助发放。在市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购房契税补助的,经市住建局审批科审核汇总后报计财科,由计财科统一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账户;
步骤四:在中新苏滁高新区的购房人,对符合《中新苏滁高新区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条件的,优先按照中新苏滁高新区政策执行。
对未享受《中新苏滁高新区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政策的,按照市级审批流程和相关材料要求,由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受理、审核。并按照阶段将申请人信息统计汇总盖章后上报市住建局计财科,市住建局计财科依据审核报告,将相应资金拨付给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账户,由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统一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受理窗口必须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申请办理购房补助,因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等因素致使不予受理或不予返还的,相关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二)如果在受理过程中发现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购房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契税补贴。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通过撤销备案在实施期间重新签约备案的不予补助。
(四)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市住建局核对其是否享受购房契税补助政策,已享受补助政策的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契税补助,凭相关退款证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
(五)购房补助受理申请地点在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 电话:0550-3217894)。
(六)本细则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滁州市本级2022年购房契税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滁州市本级 2022 年购房契税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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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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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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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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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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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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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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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契税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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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成交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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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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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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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契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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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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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事项是我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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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审核情况 |
税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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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契税缴纳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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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签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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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审核情况 |
初审: 年 月 日 |
复审: 审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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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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