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保障滁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3-2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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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类似城市轨道交通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办。

    联系人:王以伟     联系电话: 0550-3352031,邮  箱:249242270@qq.com

    附件:《关于保障滁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关于保障滁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为目标,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运营服务品质,增强公共安全防范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完善安全防范制度体系,提升防范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一)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总负责,统筹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与相关城市政府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做好运营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治安防范等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灭火救援、事发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运营单位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按相关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影响安全生产、运营的风险隐患,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三)完善规范体系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订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范。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以保障安全运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标准体系;以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防范公共安全为重点,落实安全防范制度体系。

    三、运营安全管理

    (一)加强运营安全评估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后,定期组织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运营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其他事故,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二)强化设施设备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建立相关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三)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作业技能水平,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四、运营服务管理

    (一)规范行车服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联动保障机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化,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二)规范客运服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乘车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应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运营单位负责车站出入口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车站出入口外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确保车站出入口畅通、有序。

    (三)规范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符合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时,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运营单位公布并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对运营单位执行票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乘客持有效乘车凭证进站乘车,接受运营单位查验乘车凭证,特殊群体按照规定依法享受乘车优惠。乘客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四)规范商业设施管理

    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技术标准,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五)规范管理服务制度

    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标志、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方式,按照相关要求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建立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询、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理。

    (六)规范投诉处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在车站、列车内等显著位置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予以答复,接受乘客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五、安全保护区管理

    (一)保护区范围

    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以内。特别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五米内;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五十米以内。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定。

    (二)限制保护区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安全防护方案,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签订安全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以及其他需要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线路设施的作业;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活动。

    (三)加强保护区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运营单位有权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活动现场查看,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特别保护区管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园林、环卫、环保、国防、人防、水域疏浚等工程及其应急抢修,以及经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未及时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公共安全防范

    (一)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运营单位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专业保卫机构,配足配齐反恐制暴设施设备及安全检查设备、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和人员,并按要求规范操作。

    (二)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使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公安机关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制定安全防范制度

    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完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二)加大资金扶持

    轨道交通运营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运营单位要加强成本核算,节约运营成本,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相关费用,纳入运营单位运营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配合各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营造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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