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3-07-17 09:21 信息来源: 滁州市气象局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政务公开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滁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滁州”政府门户网站 (www. chuzhou.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滁州市气象局政务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二)公开形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2、滁州市气象局政务公开网站(http://www.chuzhou.gov.cn/public/column/2681553?type=4&action=list);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文件查阅中心(滁州市卫校巷6号)设置公共查阅点。

    互联网联系方式:czsqxjb@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滁州市气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滁州市气象局;办公地址:滁州市卫校巷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39000;联系电话:3083161;传真号码:3083122 。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单位名称。

    申请人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滁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单位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十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

    (五)答复时效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务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